第二部_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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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丝洛娃可能随同第一批流放犯出发,所以聂赫留朵夫忙着为远行做准备。但要做的事有那么多,甚至觉得时间远不够用。现在的情况完全和过去相反,过去考虑的只是一个人的,只涉及他个人的利益,现在种种要办的事都是为了别人;过去做起事来觉得枯燥乏味,可这回干起来却很有劲。而且,说也奇怪,这些事再也做不完。

不但如此,过去为他自己干活不是烦恼就是气愤,而今为别人办事多半心情非常愉快。

聂赫留朵夫要办的事可以分作三类,因此按他平素的严谨作风,把每一类事的有关材料分别装进三个皮包。

第一类是有关玛丝洛娃和如何帮她忙的事:为告御状去奔走,去取得支持,再就是为去西伯利亚做准备。

第二类是处理田产的事。在巴诺沃,已把土地交给了农民,将来所收租金决定充作公益事业之用,但为了把这事确定下来,还必须订立正式的契约并留个遗嘱。在库兹明,仍按他规定的那样办,也就是收取若干租金。不过要确定交租的期限,从租金中提留多少用于他的生活开支,提留多少用到农民身上。去西伯利亚得花费多少钱他还不清楚,所以他不能放弃这笔收入,而只是减去一半。

第三类是帮助犯人的事。现在,向他求助的犯人越来越多。

初时他有求必应,为他们奔走呼号,但到后来变得应接不暇,于是在不知不觉中做起了第四类事,也就是最近以来最花费他精力的事。

第四类事就是要弄清这样一个问题:所谓刑事法庭这种奇怪的机构究竟是什么东西,为什么而存在,它又是从哪来的。正是这个机构滋生出这个监狱,导致他与狱中的一部分人邂逅相遇,滋生出从彼得堡的彼得保罗要塞直到萨哈林岛的流放营,而在这些数不清的监狱和流放营里关押着成千上万个莫名其妙的刑法牺牲者。

聂赫留朵夫凭他同囚犯们的接触,凭他向律师、监狱神父和典狱长打听来的情况,凭遭到监禁的人的书信得出了结论:所有的囚犯,即被称之为罪人的人,可以分作五种:

第一种是完全无辜的,是审判错误的受害者,如被误判为纵火犯的敏绍夫,如玛丝洛娃及其他人等。这种人人数不多,按神父的观察,约占囚犯的百分之七,但他们的境遇特别令人关注。

第二种人是在愤怒、妒忌、酒醉等特殊情况下行为过火而判刑的,如果审判人或惩治者处在

同样情况下,也可能产生这样的行为。这种人按聂赫留朵夫观察所得,几乎占了全体犯人的半数以上。

第三种人认为自己干的是最最平常的事,甚至是件好事,但在制订法律者和不同观点的人看来却算犯罪。这种人包括贩卖私酒的,走私的,在地主或公家的草地、林子里割草打柴的,其中也包括以偷盗为荣的山民和不信教的、打劫教堂的人。

第四种人之所以称作罪犯,只是因为他们的精神境界高于社会的一般水平。这里有各种宗派的教徒,争取独立的波兰人、切尔克斯人,反对政府当局而被称为政治犯的人如社会主义者、罢工者。根据聂赫留朵夫的观察,他们都是社会的优秀分子,人数相当多。

最后是第五种人,社会对他们犯的罪其实要比他们对社会犯的罪要多得多。这些人被遗弃、被压迫或被诱惑,因此浑浑噩噩地过日子,那个偷擦鞋垫的小伙和聂赫留朵夫在监狱内外所见的好几百人莫不如此,是生活条件一步步逼使他们走上所谓犯罪的道路的。按他的划分,这种人包括形形色色的盗贼、凶手。最近一段时期他曾与他们中的一些人接触,因而有所了解。新的犯罪学派把这些人看作是腐化堕落的犯罪型,这些人的存在证明了刑法和惩治之必不可少,然而按聂赫留朵夫的见解,社会对他们所犯的罪行要比他们对社会所犯的罪行来得多,只不过社会不是直接对他们犯罪,而是在好久以前对他们的父母和祖先早犯下了的。

在这些人中间,特别打动他心的是惯窃奥霍津。他是一个妓女的私生子,在夜店里长大,一直活到三十岁都没见过一个道德方面高于警察的人。他从年轻时起就在一伙惯偷中厮混,具有非同寻常的滑稽才能,很招人喜欢。他一方面央求聂赫留朵夫给他保护,帮他出狱,一方面却又嘲笑自己,嘲笑法官,嘲笑监狱,嘲笑一切法规,不但嘲笑刑法,甚至嘲笑神的戒律。另一个是美男子菲道罗夫,他曾带领人马打劫一个年老官吏并且把他杀死了。菲道罗夫原是农民,他父亲的房屋被人强行霸占,他自己后来当了兵,在部队里因为爱上一个军官的情妇吃足过苦头。这人有一种诱人的热情禀性,老是不顾一切地寻欢作乐,他从没见过任何人为任何目的而克制自己不去享乐的,也从没听说过除享乐外还有什么别的生活目标。聂赫留朵夫明白,这两个人都天赋甚厚,只不过是因为无人培养才发展成畸形的,犹如无人照看的树木疯长成奇形怪状一样。他还见过一个流浪

汉和一个女人,前者的冷漠和后者的残忍能叫人吓得退避三舍。但他们绝非意大利学派所说的犯罪型,只是见了使人厌恶罢了,这就像监狱外面那些穿礼服佩肩章的先生和锦衣花边裹身的太太们使他看不入眼一样。

因此,研究为什么这些各种各样儿的男女关在牢里,另一些与他们同样的人却自由自在,甚至有权审判前者,也就成了他目前要做的第四类事情。

起始聂赫留朵夫想在书本里找到答案,为此买来了涉及这个问题的所有书籍,包括龙勃罗梭、嘉罗法洛、费里、李斯特、摩德斯莱和塔尔德的著作。他专心攻读,不料越读越感到失望。

一种人研究科学是为了在科学上占一席之地,为了著书立说,与人争辩或者传人;另一种人是为了解答生活提出的直接而简单的问题。聂赫留朵夫属于后者。但他遇到了此类人研究科学时永远会遇到的那种情形:科学可为他解答千百个与刑法相关的复杂奥妙的问题,唯独不给予他所要寻找的答案。他的问题很简单,他问的是:为什么、又凭什么权力一些人可以关押、折磨、流放、鞭打和杀害另一些人,虽然这些人自身与那些被折磨、被杀戮、被鞭打的人毫无区别?然而书本上闪烁其词,在他的问题上绕弯儿,那些论著在议论人有否意志自由,可否用测量头盖骨等办法来判明某人属犯罪型或别的型,遗传在犯罪方面起什么作用,有否天生的道德败坏者,何谓道德,何谓精神失常,何谓退化,何谓气质,气候、饮食、愚昧、模仿、催眠、情欲对犯罪起着什么样的影响,什么叫社会,社会职责包括哪些,等等。

这些议论使聂赫留朵夫想起一个从学校放学回家的孩子对他的回答。聂赫留朵夫问他有否学会拼音字母,那孩子说:“学会啦。”“那好,你说说,‘爪子’是怎样拼的?”“哪样的爪子?狗爪子吗?”那小孩带着狡猾的脸色反问。对聂赫留朵夫提出的唯一而根本性的问题,那些学术著作所给予的便是这种反问式的答复。

当然,那些书中不乏许多聪明、渊博、有趣的见解,但就是不回答根本性问题:一些人凭什么权力惩罚另一些人?非但置之不答,而且发表的种种宏论都是为惩罚做解释和开脱,把惩罚看作无可辩驳的公理。聂赫留朵夫读了很多书,不过都是时断时续的,因此他把找不到答案归咎于他的研究还太肤浅,希望日后会找到答案,他还不能允许自己相信最近越来越频繁地在他脑际出现的答案是正确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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