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一)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史称王安石变法。

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年纪轻轻的神宗皇帝立志变法革新,熙宁元年(106四月,就特召四十八岁的江宁(今南京)知府王安石入京,企图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王安石首先成立了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曾布、吕惠卿等人参与草拟新法。

由于我们企图反映的主体是,苏轼在任地方官后是如何在新法的氛围中行政的。至于王安石变法的历史意义,以及对于后世带来的结果是好是坏,千余年后的今天仍没有最终的定论。我们都不是历史学家,更不是熟知经济学的专业人士,在王安石变法这一问题上,还是留给后人去评说为佳。

所以经过耕文轩主人的粗略总结,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分为理财、农业、军事、教育等措施(内容可能会十分枯燥),其具体内容有十一项如下:

一、理财措施:

主题是“民不加赋而国用饶”,也就是说,通过限制大商人的盘剥复利,不必增加劳动人民的税赋就能使国库丰饶。在为国家理财方面主要有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1.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

均输法不是宋神宗时王安石所首创,系仿桑弘羊、刘晏之法而加以变通。它最早出现在汉武帝时期,由桑弘羊所提出。此法在宋史里频频出现,每次都和王安石挂钩,被反对派骂得狗血淋头。均输法是汉武帝与匈奴掐架掐得最狠,搞得军费激增,国库见底时搞的国家紧急状态法令,汉时前后一共搞了两次,国内矛盾激烈程度比宋只高不低,但的确帮助汉武帝度过了难关。

王安石集团的原意是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藉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理解“均输法”,最要紧是八个大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

一、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欠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此即“徙贵就贱”。

二、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此即“用近易远”。

于是,均输法就可以达到“江湖有米则可籴于真,二浙有米则可籴于扬,宿亳有米则可籴于泗,坐视六路之丰歉,间有不登之处,则以钱折斛,发运使得以斡运之。不独无岁额不足之忧,因以宽民力。万一运渠旱干,则近有汴口仓庾”这样的效果。

通观制置三司条例司奏言全文,可以看出其议论的内容,虽然涵盖诸路上供的所有物品,但重点则是京师所仰的东南六路的粮食。

改革的出发点,是解决粮食供应问题。改革的途径,是扩大购买。均输法之“输”并不是运输,实乃输纳、供应之谓。均输法是对东南漕粮供应制度的变革,是属于政府消费性购买范畴的问题,与漕运制度本身并无多少联系。它的着眼点是漕粮,而不是漕运。

2.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

大意是于汴京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

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是中国宋代政府设置的专门机构,是直接收售物资,参与交易,以平抑市场物价的一种政策措施。也是王安石变法时在城市中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新法。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市易法有平抑物价调剂供求的作用,限制奸商垄断居奇,把以前归于大商人的利得收归官有,增加财政收入。这一措施其实是来源于桑弘羊的平准法,但有自己的特点:如“契书金银抵当”、“结保贷请”、召募行人、牙人为市易务工作等,都是王安石的新发展,与平准法的命吏坐市肆贩卖、不假手商人的作法有所不同。

均输法与脱胎于平准法的市易法推行以后,形成了对城市居民特别是工商业者的打击。原本立足于平抑物价、抑制大商人重利盘剥的新政策,蜕变成国家垄断市场、货源、价格,甚至批发与零售也被政府官员所操纵,哪怕想做不大的生意,也要先过政府官员这几道关口。于是,大中小商人一齐步履维艰,致使城市工商业开始凋零。从时人记载和苏东坡等人的大量文字中可以看到,全国城市商业与市场一时间相当萎缩而萧条,社会开始出现动荡不安的局面。这个结果看来不合情理实际却有其必然性,市易法的实质是对商业贸易实施国家垄断,市易法一方面打击了大商人、“兼并之家”,但是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小商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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